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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蒙中资出国劳务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6-28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保证我在蒙中资公司人员安全和避免与蒙方人员发生纠纷和冲突,近日,我馆商务处、领事部和政治处联合邀请首都警察局官员,深入多处我在蒙中资公司出国劳务人员集中的一线工地,组织了针对法律法规和近期蒙古安全形势的宣讲和在蒙工作、生活应注意事项的提醒活动。我馆商务参赞赵清茂主持了上述宣讲会,蒙首都警察局公共关系处处长重点介绍了外国劳工在蒙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尊重蒙古的风俗习惯、如何保护自身安全等注意事项。我馆领事部刘继民主任重点介绍了中国大使馆如何保护中资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如何避免和蒙方人员发生误解和纠纷等。会后,我中资公司人员对使馆邀请蒙警方官员一起到工地现场进行宣讲表示感谢,表示从中学到和了解了许多情况,对他们今后在蒙的工作、生活和保证安全非常及时和有益,效果好。
  此外,我馆经商处还通知了在蒙中华总商会和各分会的领导到会听讲,并要求他们回去后向所有会员传达宣讲,以便让更多的中资企业人员了解上述宣讲内容。使馆还邀请了蒙主要媒体记者到会,会后,我馆赵清茂商务参赞接受了蒙媒体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现将首都警察局针对在蒙外国公民的提示附后,请在蒙工作中资企业管理人员和出国劳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好自身利益。


附:蒙古首都警察局对在蒙外国公民的提示

一、 在蒙古国境内居住、工作的外国公民有义务遵守蒙古国宪法,遵守法律规定, 尊重蒙古人民的传统和风俗习惯。根据《蒙古国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在蒙的外国公民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在蒙古领土上建立和加入政治组织,提供资金等。
(二)不得进行反对蒙古民族团结、宣传破坏民族风俗的,不得宣传、传播、运用可能损害国家和风俗习惯的非人道宗教,不得宣传色情和暴力,宣传、传播毒品。
(三)不得从事未经执法部门批准的工作。
(四)不得违反《蒙古国签证、居住、登记条例》,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从事工作、更换居住地。

二、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短期停留、工作时,注意事项如下:
(一)不损害蒙古国公民合法权力,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不得在公共汽车、街道、广场、私人住所、剧院、服务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吵架、打架、挑衅、威胁他人等。
(二)禁止非法购买、携带、储存枪支弹药、催泪瓦斯、匕首、绳索以及其它冷武器。
(三)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居住地附近、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大小便。
(四)不得污染环境,不可随地扔垃圾。
(五)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所有的院子、住宅等场所,不随便破坏个人及公共财产。
(六)不得对蒙古国公民进行辱骂、诽谤、威胁和使用暴力,。
(七)执行蒙古国官员和警察提出的合法要求。

三、为预防意外,请注意如下:
(一)如无特别重要,晚上不要随便外出闲逛。
(二)不要跟陌生人接触、交友,不要跟陌生人去陌生的地方。
(三)如确有外出需要,请留下前往地点、所见人员的信息等。
(四)切勿酗酒和酒驾。
(五)请特别注意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工作时请遵守劳保安全法规。
(六)如遇一起合作的蒙古公民、组织和团伙向你或你的同事提出非法要求、索要钱财、挑衅等侵犯自由等行为时,请立即报警。
(七)依照蒙古法律,蒙古警察有权查验外国公民的护照,但不可以随便扣留护照。
首发子站:驻蒙古经商参处子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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